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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10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891030001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洮北区瀚海明珠小区82号楼3单元102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6日白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2020年1月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吉G*****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与**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查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4.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精含量为174.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王某某二个月拘役,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微

(院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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