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重大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03********1211,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区,住白山市江源区**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9月4日19时许,饮酒后驾驶车号牌为粤CWR***号小型汽车从**镇一家串店驶出向**镇**街方向行驶,在行驶途中几个年轻人将其车拦下说王某某喝酒了不让其离开,随后被他人到派出所报警举报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江源区交警大队湾沟中队值勤民警赶到现场后,用呼气酒精检测仪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90mg/100ml,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提取出乙醇成份,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3、书证:车辆查询信息和驾驶人查询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忠德
检察官助理:付宝龙
(院印)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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