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11989********,汉族,中专,住义马市**路**村**宾馆**侧。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MA****号牌小型客车沿义马市光明街行驶至七天宾馆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由北向南张某某驾驶停车让行的豫M3****号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69.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等;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6.现场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书明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义马市**路**村**宾馆**侧。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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