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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罪)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8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群众、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现住武冈市**路**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冈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月3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时间15日(时间为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本田二轮女式摩托车,行至武冈市忠义路荷花公苑前地段与行人舒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行人舒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抽血检验,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5.3mg/100ml。2019年1月23日,被害人舒某甲的父亲舒某乙向王某某出具谅解书,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情况说明、事故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含量检验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许可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谅解书、户籍资料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理。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拘役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处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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