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车市检一部刑诉〔2020〕119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4261974********,工作单位:库车市****煤矿,临时务工人员,初中文化,户籍地:甘肃省渭源县****镇****村****社**号。现住库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于2020年10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库车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联系方式:15292396919。
本案由库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3日04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新****号车,沿文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江路与幸福路十字路口时,被库车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4.4mg/100ml,经提取血液检测,其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刑侦技术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天鹏
检察官助理:赛买提阿西木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库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52********。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卷,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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