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1〕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19,汉族,小学,无业,吉林省农安县人,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合隆镇****小区**栋*门***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03月31日14时许,醉酒后驾驶吉AMU843号二轮摩托车,行驶到农安县合隆镇302国道671公里处,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4.4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付某某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4、 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向明
检察官助理:陈光
(院印)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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