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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罪)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1〕1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7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及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路**号**幢**室。被告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持A2E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东台市东台镇学府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关路交叉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63.1毫克。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公安机关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5.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等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伟

2021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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