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1〕1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7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及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路**号**幢**室。被告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持A2E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东台市东台镇学府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关路交叉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63.1毫克。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公安机关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5.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等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伟
2021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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