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二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杭州**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村委会**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20年7月2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2时4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沪C9****的一汽牌小型轿车,从新天地购物中心地下车库驶出上道路行驶,途经留石高架路、秋石高架路、德胜快速路等道路,在德胜快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江干区红普路出口处时,发生与匝道防撞桶相撞的单方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酒精含量测试,被告人王某某酒精含量为220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甜甜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068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