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1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号,现住该址。因犯危险驾驶罪,2018年3月7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0时0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路**饭店和和吴某某等六个人一起吃饭喝酒,期间王某某喝了五两五十三度的接待专用牌白酒。12月11日0时18分许, 王某某喝完酒后,步行至海口市琼山区**路**汽车美容中心路段驾驶琼AF****号小型轿车准备去琼山区**路**饭店前停车, 途经红城湖路,同日0时22分王某某驾车行驶到琼山区**路**饭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依法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170mg/100ml,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其的血液进行鉴定, 证实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为1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等物证、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 才
书 记 员:邱世伍
2020年7月23日
附:1. 被告人王某某现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号,联系电话:13976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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