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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97********,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贞丰县**镇**村**(以上为自报)。2019年9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8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2月7日该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8日、2020年3月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贵EH5****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我市黄圃镇**号之一对开路段时,与被害人冯某明骑行的无号牌自行车发生碰撞后,再与被害人张某强停放在路边的粤T**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被害人冯某明受伤。肇事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4.0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8300055806)。

2、本案案卷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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