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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4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11992********,汉族,高中文化,大连**有限公司行政主管,户籍所在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号**室,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23时47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号牌为辽B****0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龙滨路时,因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将其现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呼气检测报告单、检定证书、血液提取登记表、呼气检测照片、抽血照片、封血照片等;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24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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