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1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赌博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丁集派出所罚款三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9月9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N*****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六安市裕安区**镇**村**土菜馆门口,用脚踢踹**土菜馆卷闸门,后该饭店老板陈某某报警,民警至现场将王某某抓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敏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2652****;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壹册、光盘叁张(电子卷宗、执法记录仪、案发现场监控光盘各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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