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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普通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5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白山市抚松县,住吉林省抚松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06月25日15时59分,无证酒后驾驶吉K****9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抚抽线行驶至抚生村附近山上时,被抚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的乙醇成份为280.30mg/100ml,涉嫌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驾驶证信息、所驾车辆信息等;

(二)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白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欣

2020年9月29日

附项: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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