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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铁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90********,汉族,初中,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住通许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1时26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A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连霍高速公路526公里南半幅发生交通事故,经河南省高速交警总队五支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3.证人李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4.河南省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田晓峰

检察官助理:邱颖颖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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