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70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榆阳区**乡**村**号,无业。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雅迪牌”三轮电动摩托车在榆阳区青山路富润巷前倒车途中与由东向西行驶于此席某某驾驶的陕K****2“奥迪牌”小轿车轻微碰撞。
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血液中血醇浓度为341.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席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洁萍
检察官助理:张宇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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