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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1〕2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221977********,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路**段**号楼**单元**号,住佛山市顺德区**镇**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粤EZ****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镇**路乐从中学路口时,与由彭某某驾驶的桂NZ****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7.4mg/100ml。

案发后,王某某赔偿彭某某8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子鹏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 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座**房,联系电话1350265****、1990267****

2. 卷宗二册、光碟二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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