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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川B*****小型普通客车,从龙泉街道往同安街道方向行驶至龙泉驿区龙都北路“山水四季城”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前方同方向等候红灯的曾某某驾驶的川A*****小型车发生追尾碰撞,后曾某某所驾车辆又与彭某某驾驶并搭乘付某某的川A*****小型轿车相撞,彭某某所驾车辆被撞后又与李某某驾驶的川A*****小型轿车相撞,致付某某受伤,四车受损。经对王某某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为176.7mg /100ml,达到醉驾标准。公安机关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王某某积极赔偿损失得到了彭某某、付某某、曾某某、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发生4车追尾、1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泽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证据材料二册,光碟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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