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户籍地与住址一致)。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苏******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台利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台利线19公里500米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台儿庄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王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77.9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枣庄市公安局车辆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朱述斌
检察官助理:陈贵斌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刑事侦查卷一册。
3.《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表》一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_7.《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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