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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5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刘某某(另案处理)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王某某由娜姑磨盘山驾驶至会泽小菜园路段后换刘某某驾驶,刘某某由会泽县小菜园路段驾驶至会泽县通宝路与会烟街下段交叉口处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会泽县公安局查处。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88.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王某某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红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408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卷外5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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