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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服务有限公司销售员,住本市市中区白马山街道**厂宿舍**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本市济阳区**镇**号)。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市中区刘长山路延长线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2mg/100ml。

同年7月23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并对其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人证言(杨某某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霞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65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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