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31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20时20分许,酒后驾驶号牌为吉E****D小型轿车,由通化市东昌区民主路方向往佳泰园小区方向行驶,行至民主路附近时,被通化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淑静
检察官助理:徐焕琪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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