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8〕2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201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鲁山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8年7月15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311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鲁山县张良镇郝庄路口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保持安全车速,与该镇**村居民黄**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王某某、黄**受伤。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1.64mg/100ml,属醉酒。经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证明、到案经过、110报警记录等书证;
1、 现场勘验笔录;
1、 乙醇检验报告;
1、 证人黄某某、印某某、杨某某、崔某某证言;
1、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交通肇事,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果
2018年8月3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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