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011970********,汉族,专科毕业,原凤阳县**局**派出所所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住凤阳县**镇**城**栋**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凤阳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受贿罪
1.收受凤阳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刘某甲26万元贿赂的事实
为感谢及争取王某某在矿山监督检查过程中给予关照,刘某甲先后多次送给被告人王某某26万元现金,具体如下:
2016年12月的一天,刘某甲到**派出所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现金,被告人王某某将该款收下。
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某甲开车到**派出所门口,在其车里送给王某某3万元现金,被告人王某某将该款收下。
2017年3月至2017年9月,刘某甲先后七次到**派出所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现金,七次共计送给王某某14万元现金,被告人王某某均收下。
2017年11月及12月,刘某甲分别到**派出所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现金,两次共计送给王某某4万元现金,被告人王某某均收下。
2018年9月的一天,刘某甲到**派出所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4万元现金,被告人王某某将该款收下。
2.收受南京**公司凤阳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甲8000元贿赂的事实
为感谢王某某在炸药审批等方面给予的关照,2016年春节、2017年春节和2018年春节,先后三次到**派出所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现金,三次共计送给其6000元现金,被告人王某某均收下。
2018年10月,王某某从**派出所调回凤阳县**局**大队工作,为感谢王某某以往在炸药审批方面给予的关照,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甲到凤阳县**局送给王某某2000元现金,被告人王某某将该款收下。
3.2018年1月,葛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由**派出所办理。同年3月,**派出所对葛某某立案侦查,同年5月犯罪嫌疑人葛某某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葛某某被刑事拘留后的一天,为争取办理取保候审,葛某某家属闻某甲委托其弟弟闻某乙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现金,被告人王某某将该款收下。
4.为争取及感谢王某某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给与关照。2017年春季的一天,**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某乙在**派出所门口送给王某某一张价值5000元的中国石化加油卡,被告人王某某将该卡收下,并用于私车加油使用。
5.2018年4月的一天,**镇**社区村民唐某甲到**派出所找王某某帮忙办理分户事宜。在王某某的关照下,唐某甲将其一家五口人顺利分户。为表示感谢,唐某甲在**派出所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现金,被告人王某某将该款收下。
以上现金及加油卡,被告人王某某均收下,截止案发未退。
二、涉嫌徇私枉法罪
被告人王某某任**派出所所长期间,多次与**公司相关人员发生不正当经济往来,多次收受烟酒及宴请。在对**公司监督检查和安全事故调查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2017年10月8日,**公司放炮采矿发生事故,致使工人唐某乙死亡。王某某在明知其辖区内发生放炮致人死亡事件后,未能依法履职,为包庇相关责任人员不受追究,未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和上报。2017年11月,有人信访举报该起事故,凤阳县**局副政委张某乙打电话给被告人王某某,让其配合**大队开展调查工作,因与刘某甲关系密切,被告人王某某在协助调查该案过程中,在明知唐某乙真实死因的情况下,仍然故意隐瞒事情真相,致使相关人员未能及时受到刑事追究。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王某某简历、干部任免审批表、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关于加强国庆和党的十九大期间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两份 、2017年公安机关调查**亡人事故相关材料 、南京**爆破公司炸药审批手续、**公司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王某某退交涉案款票据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刘某甲、张某乙、唐某甲、陈某某、闻某乙、闻某甲、夏某某、马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凤阳县**局**派出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多人贿赂,合计现金27.8万元、0.5万元加油卡,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便利,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长友
2020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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