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19〕49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6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大连市**宾馆集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大连市中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大连市西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经大连市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19年2月20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经庄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5月18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庄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庄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
本案由大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受理。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7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2019年8月3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如下:
大连市**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办”)系大连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规格为正局级。大连**宾馆为市**办下属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类型为全民所有制。2018年7月7日,大连市委办公厅下发文件,将大连**宾馆、大连市**办车队等5个单位转企改制,组建大连市**宾馆集团有限公司,性质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人王某甲于2002年2月至2008年2月任**委**办**处**,于2015年2月至2018年8月任市**办**、党委**,期间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兼任大连**宾馆**,2018年8月28日任大连市**宾馆集团党委**、**。王某甲任职市**办**、大连市**宾馆集团党委**、**期间,均对大连**宾馆事务具有决策权,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物品价值人民币100.568万元,多次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77万元、港币1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担任大连市**办党委**、**、大连**宾馆**的职务便利,通过向下属打招呼,指示采取虚假招投标、事后补签合同等手段,帮助吴某某挂靠的大连**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在大连**宾馆承揽了6个工程项目。2016年9月,被告人王某甲欲购买房屋并委托吴某某帮其寻找房源,吴某某为寻求王某甲继续在**宾馆工程发包方面的照顾,通过房屋中介公司选定大连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二手房一套,与房主约定购房款为人民币240万元,吴某某在房屋中介公司替王某甲交纳购房定金人民币5万元;2016年10月,在王某甲**小区的家中,吴某某送给王某甲现金人民币50万元,王某甲使用该款交纳部分购房款。
2017年春节后,吴某某基于上述目的,为王某甲**小区的房屋、车库进行装修并出资购置全套家具家电,经大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装修及家具、家电价值共计人民币57.998万元。2018年7月,在王某甲同意下,瞿某某将家电款项人民币10万元支付给吴某某,其余费用未给付吴某某。
2、2016年至2018年期间,大连**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连**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承揽大连**宾馆物业管理业务及相关工程项目。董某某为感谢被告人王某甲在工程项目上的帮助,并争取王某甲在今后业务承揽上继续给予关照,分别于2016年11月在**宾馆9号楼王某甲办公室、2019年春节前在大连** 4S店送给王某甲现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2017年6月,在王某甲的**小区房屋装修过程中,董某某为王某甲购买绿化树苗,支付人民币5500元。
3、2016年,**文化发展(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大连**宾馆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租期15年。2017年5、6月份,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争取王某甲在今后业务承揽上为其提供帮助,在**宾馆**楼茶室送给王某甲4幅画,分别为**马图、**骆驼画、**秋趣画、**山水画;2018年3、4月份,王某甲搬至**小区的新房后,张陆送给王某甲金丝楠木茶桌1张、花岗岩石鼓凳2个。经鉴定,上述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1.04万元。
4、2015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乙任法定代表人的大连市**地毯经销处、大连**有限公司等企业长期承揽大连**宾馆地毯采购业务。王某乙为感谢被告人王某甲在其承揽大连**宾馆地毯业务事项上给予的关照,于2017年年底在王某甲位于**小区的家中送给王某甲现金人民币2万元、价值人民币800元的米色地毯1条、树化石2块。经鉴定,树化石价值人民币0.9万元。
5、2003年前后,国务院有关领导和人员来大连考察大连**项目,中共大连**厅负责接待工作,由时任大连**厅秘书二处**的被告人王某甲具体安排接待事宜,为感谢王某甲在接待工作中付出的努力及给予**集团的支持,并且希望日后继续取得王某甲对**集团的支持和帮助,**集团徐某甲让徐某乙送给王某甲港币现金10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贪污罪的犯罪事实如下:
1999年,大连市政府邀请郭某甲等国内书画家为大连建市百年创作主题书画作品,时任市**办**处**的郭某乙受领导指派负责保管上述书画作品。2015年7月,郭某乙在退休前将其负责保管的郭某甲所创作的“**”的画作转交给时任市**办**的杨某某保管。2016年2月,杨某某在退休前又将该画转交给时任市**办**、大连**宾馆**的被告人王某甲保管。王某甲收到该画后,在明知该画属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共财产的情况下,采取事先不入账、不申报、离开市**办不交接、不托管的方式,在无人知晓的前提下将该画拿回家中,连同张某某等人所送字画和家中金银首饰、现金等贵重物品一同藏于家中衣柜的暗格内,直至2019年2月王某甲被留置审查后,该画连同其他涉案物品被依法搜查并扣押。经鉴定,该画价值人民币12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大连历代文物鉴定中心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春心
代理检察员: 王 强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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