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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受贿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职检刑诉〔2019〕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261975********,汉族,研究生学历,吉林省长白山管委会******处科员,现住长白山管委会池北区**路。曾于2015年10月23日被中共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因涉嫌违法犯罪,由大安市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19年3月6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于2019年4月19日被大安市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25日由大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安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吉林省长白山管委会******处科员期间,利用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南区******管理中心**王某乙职务上的行为,为吉林**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公司、吉林**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司在招标代理方面提供帮助,被告人王某甲先后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张某甲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01.43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甲、王某乙、代某某、郑某某、张某乙、范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钱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晓华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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