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安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吉林省长白山管委会******处科员期间,利用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南区******管理中心**王某乙职务上的行为,为吉林**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公司、吉林**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司在招标代理方面提供帮助,被告人王某甲先后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张某甲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01.43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甲、王某乙、代某某、郑某某、张某乙、范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钱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晓华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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