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41968********,汉族,大专文化,大余县**局原干部,户籍所在地大余县**镇**街**路**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大余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1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大余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大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余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1年1月14日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受贿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任大余县**局干部期间,利用检查**、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等职务便利,在日常**、**生产等方面为在大余县**镇经营**加工厂的黄某某谋取利益,黄某某为感谢王某某的帮助和关照,先后六次分别送现金0.5万元、2万元、2万元、1万元、3万元、0.5万元给王某某,王某某非法收受黄某某钱款合计9万元。2020年8月,黄某某因涉嫌**罪被刑事拘留,其妻子彭某某遂找到王某某要求退回所送钱款,后王某某分两次退给彭某某现金合计2.5万元。
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带至监察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任职文件、到案经过、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钟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证据:手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中具有的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以受贿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孝通
检察官助理:谢尊平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大余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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