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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受贿案)_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三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1********1035,汉族,河南太康人,在职研究生学历,周口市委原常委****,曾任周口市**等职,户籍所在地:周口市川汇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周口市川汇区**号楼,因涉嫌违纪违法问题,于2019年7月17日被河南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于2019年7月18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2020年1月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河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王某某利用其担任西华**职务上的便利,为太康县建筑商张某某承揽西华县**项目、催要工程款提供帮助,先后3次在其家中、省委党校东门附近收受张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30万元。

2. 2011年7月至2015年上半年,王某某利用其担任西华县**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南省**公司项目落地、获取优惠政策、申报国家专项补贴等提供帮助,先后12次在其办公室、金帝咖啡厅等地收受上述公司董事长张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01万元。

3. 2013年初至2016年上半年,王某某利用其担任西华县**职务上的便利,为周口市**医院职工何某承揽西华县**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何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80万元。

4.2010年10月,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周口市**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南**公司技术改造项目申请国家补贴资金提供帮助。2009年至2012年,王某某先后9次在平原宾馆、其办公室等地收受上述公司总经理秦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70万元。

5. 2013年11月、2015年5月,王某某利用其担任西华县**职务上的便利,为太康县建筑商郑某某承揽西华县**项目提供帮助。2005年至2019年,王某某先后29次在其西华县办公室收受郑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44万元,并收受郑某某为其购置的价值16.2796万元家具家电。

6. 2011年、2012年春节前,王某某利用其担任西华县**职务上的便利,为商水县建筑商徐某取得西华县**工程款提供帮助,先后2次在其周口家中收受徐虎某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50万元。

7. 2014年下半年,王某某利用其担任西华县**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南**项目提供帮助。2005年至2015年,王某某先后21次在其办公室、家中等地收受上述公司董事长李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40万元。

8. 2015年1月和5月,王某某利用其担任西华县**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南省**公司取得西华县**项目工程款提供帮助,先后2次在其办公室、周口市文昌大道附近收受何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40万元。

9.2008年4月至2010年4月,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周口市**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南**项目资金补贴提供帮助,先后3次在其办公室、周口市南郊等地收受上述公司董事长郝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35万元。

10.2010年5月,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周口市**职务上的便利,为**申请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补贴提供帮助,在周口市**办公楼附近收受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35万元。

11.2017年上半年,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周口市**职务上的便利,为周口**公司与周口市**公司签订采购项目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9年,王某某先后5次在其办公室、家中收受周口**公司总经理刘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32.2万元、1.2万元购物卡。

12. 2010年上半年、2014年春节,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周口市**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南**公司申报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补贴、申请职工宿舍楼用地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9年,王某某先后17次在其周口办公室、北京等地收受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33万元。

13. 2018年春节,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周口市**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周口市**刘某某提拔为周口市**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某给予的价值29.25万元金条2块。

14. 2007年至2010年,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周口市**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南省**公司申请项目补贴资金提供帮助,先后10次在办公室收受上述公司董事长罗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29万元。

15.2014年下半年,王某某利用其担任西华县**职务上的便利,为西华县**职级调整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5年,王某某先后10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局金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26万元。

16.2013年1月和8月,王某某利用其担任西华县**职务上的便利,为其朋友王某某生意合作伙伴关某某经营的河南省**承揽西华县**使用权拍卖业务提供帮助。2014年1月,王某某收受王某某给予的价值23.28万元大众迈腾汽车一辆。

17.2007年1月,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周口市**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南**公司申请贷款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上述公司总经理赵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万。

18.2014年8月,王某某利用其担任西华县**职务上的便利,为太康县建筑商郭某某承揽西华县**建筑项目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郭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

19.2009年7月,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周口市**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南**公司申请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补贴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0. 2013年11月,王某某利用其担任西华县**职务上的便利,为西华县**霍某某职务调整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5年,王某某先后11次在其办公室、省委党校宿舍收受霍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8万元。

21. 2011年至2015年,王某某利用其担任西华县**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西华县**许某某职务调整提供帮助,先后9次在其西华县办公室收受许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7.5万元。

22. 2010年春节前、2013年3月,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周口市**职务上的便利,为西华县**王某的妻子罗某提拔为周口市**副处级干部,并为王某承揽西华县**建设项目及提供帮助。2010年春节至2015年春节,王某某先后5次在其办公室、家中收受王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7万元。

23.2013年3月,王某某利用其担任西华县**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西华县**陈某某调整为西华县**书记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4年春节,王某某先后9次在其办公室、家中收受陈某某给予现金人民币共计16.5万元。

24.2013年下半年,王某某利用其担任西华县**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西华县**宋某某职务调整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5年,王某某先后7次在其办公室收受宋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3.5万元、3万元购物卡。

25.2013年5月,王某某利用其担任西华县**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西华县**王某调整为西华县**书记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5年,王某某先后9次在其办公室、家附近收受王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6万元。

26.2014年中秋节,王某某利用其担任西华县**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西华县**李某某职务调整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5年,王某某先后9次在办公室、省委党校宿舍收受李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5.5万元。

27. 2013年3月、12月,王某某利用其担任西华县**职务上的便利,为郸城县**经理魏某协调西华县**土地置换提供帮助,先后2次在办公室、周口市迎宾馆附近收受魏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5万元。

28.2013年7月,王某某利用其担任西华县**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西华县**宋某某提拔为**书记提供帮助。2013年至2015年,王某某先后5次在其办公室收受宋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4万元。

29.2013年11月、2014年1月,王某某利用其担任西华县**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西华县**李某某提拔为**书记提供帮助。2013年至2015年,王某某先后5次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3万元。

30.2012年底,王某某利用其担任西华县**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西华县**公司冯某某提拔为该公司副总经理提供帮助,收受冯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31.2013年上半年,王某某利用其担任西华县**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西华县**邓某提拔为西华县**主任提供帮助,收受邓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32.2013年6月,王某某利用其担任西华县**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西华县**刘某某提拔为西华县**提供帮助,在井冈山学院附近宾馆收受刘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33. 2013年10月,王某某利用其担任西华县**职务上的便利,为西华县**建设征地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该院长闫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34.2019年5月,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周口市**职务上的便利,为西华县**公司经理赵某职务调整提供帮助,在周口市庆丰街附近收受赵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35.2012年中秋节,王某某利用其担任西华县**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西华县**彭某调整为西华县**书记提供帮助。2012年至2015年,王某某先后5次在其办公室收受彭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9万元。

36.2006年5月、10月,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周口市**职务上的便利,为商水县建筑商邝某某取得周口市**工程款提供帮助,先后2次在其家中、家附近收受邝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8万元。

37. 2018年10月,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周口市**职务上的便利,为周口**学校学生食物中毒事件协调应对媒体报道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该校负责人黄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任职通知、任职文件、户籍证明、政府签批文件、资金拨付凭证、营业执照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田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105.209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新生

        冯建广

曹玺平

二0二0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1.被告人王田业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十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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