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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受贿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83********,汉族,本科文化,成都**管理部工作人员,住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受贿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高新区监察工作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王某某入职成都**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项目服务和用地保障工作组,负责土地规划调整等工作(含林地征占上报审批)。

2018年,**委在开展成都市高新区林地征占可行性论证服务采购项目过程中,**设计研究院李某甲为增加业务量,与**委服务和用地保障工作组副组长高某某(已判决)约定按照项目回款金额给予感谢费。高某某及该工作组工作人员李某乙(已判决)向负责林勘业务量分配的王某某、刘某甲表示,李某甲会给予感谢。2019年初,李某甲给予高某某现金50万元表示感谢。高某某与李某乙商议决定各分得18万元,剩余由王某某、刘某甲各分得7万元。随后,李某乙在**管委会地下停车场分别交给王某某、刘某甲各7万元。

同期,王某某在林地征占可行性论证项目的工作对接、业务量分配、款项拨付等方面给予成都**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帮助。王某某先后于2018年11月、2019年春节前收取该公司刘某乙所给现金共1万元。王某某在经办五个乡镇农民集中建房立项方案编制项目时,在资料提供和业务分配方面为成都**土地勘测规划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帮助。王某某于2019年8月收受该公司李某丙所送现金3 万元。

2019年8月,高某某、李某乙、王某某、刘某甲因担心被调查,共同将钱款退还李某甲。同年10月21日,王某某主动退还李某丙3万元。同年10月,王某某向所在单位汇报了其从高某某、李某乙处分得的李某甲感谢费7万元,收受李某丙3万元的事实。

2019年11月,成都高新区监察工作委员会在办理高某某涉嫌受贿案中,发现王某某涉嫌共同受贿。同年12月5日,监察工委工作人员通知王某某接受询问,王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20年6月29日,成都高新区监察工作委员对王某某上缴的2万元贿款和收受刘某乙的1万元贿款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与高某某等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奇圣

2020年9月27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5982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随案移送涉案款物人民币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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