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刑诉〔2018〕1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70********,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2014年5月9日起任遂平县**局**股股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住遂平县**路**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5月3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遂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遂平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遂平县**局**股股长的职务便利,为郑州市**教育学会承办遂平县的教师培训业务等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该教育学会负责人徐某某四次所送现金共计13.8万元人民币,其中十万元存入银行账户,剩余部分被王某某用于生活支出等,现已全额退赃。具体如下:
1.2015年5月份,郑州市**教育学会在驻马店市会展中心举办幼儿园观摩培训,被告人王某某带领遂平县大概70名左右幼儿园教师参加培训。培训期间,郑州市**教育学会的培训负责人徐某某为了将来能够继续承办遂平县的教师培训业务,送给王某某7000元现金。
2.2016年8月份,郑州市**教育学会培训负责人徐某某找被告人王某某联系教师培训业务时,双方商定由该教育学会承办遂平县特岗教师岗前培训业务,徐某某承诺给王某某好处费,王某某同意后与徐某某代表双方单位签订了培训项目合作协议。培训结束后,徐某某于2016年11月份到驻马店送给王某某8000元现金。
3.2016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让徐某某负责的郑州市**教育学会承办了遂平县2016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集中补训项目,王某某与徐某某代表双方单位签订了培训项目合作协议。培训期间徐某某承诺给王某某好处费,培训结束后,徐某某于2017年1月4日从银行取现11.5万元,并于次日驾车到遂平县王某某家中,将其中的10万元现金送给了王某某。
4.2017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又让徐某某负责的郑州市**教育学会承办了2017年遂平县特岗教师岗前培训项目,二人代表双方单位签订了培训项目合作协议。培训结束后,徐某某于2018年1月24日转入王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23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王某某任职文件、遂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项目培训合作协议、培训教师名单、王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徐某某银行账户取款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3.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磊
2018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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