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公刑诉〔2017〕8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021963********,汉族,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现任青岛**大学*******院长,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大学**小区**号楼**户,2017年7月20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青岛**大学*******院长、教授,主管青岛**大学**项目的职务便利,以购买房屋缺钱为由向孙某某索要人民币30万元,后将该30万元用于个人支出。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被以证人身份通知到案,在检察机关询问过程中主动供述了自己向孙某某索要3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青岛**大学*******院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智
2017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于其住处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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