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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受贿案)_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85********,汉族,高中毕业,长垣市**工作人员,**大数据监管平台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市,住长垣市**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受贿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南省长垣市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长垣市**工作,负责**大数据监管平台管理。2017年至2019年期间,王某某利用平台负责人的身份,多次索取、收受管理对象及河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钱款共计7.636万元。分述如下:

1、2017年9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平台负责人的身份,推荐**公司为长垣市渣土公司、商砼公司安装车载GPS设备,帮助**公司催要安装费、服务费,并以上述理由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聊天等方式收取、索要**公司回扣款28笔共5.87万元,期间渣土办工作人员陈某某、匡某某参与其中,并从王某某处各分得**公司回扣款0.8万元、0.65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以介绍维修GPS设备生意为由分三次收受**公司工作人员张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0.3万元;

2、2018年上半年至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平台负责人身份便利,为长垣县**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车主常某某违规审批路线、通风报信,并以此收受其好处费1.196万元; 

3、2018年10月7日、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平台负责人身份,通过微信聊天,以支付KTV“公关费”名义向其管理对象**运输公司负责人冯某某索取好处费3笔共计0.1万元;

4、2018年4月6日至2018年9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平台负责人身份便利,对长垣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车辆违规行为放松监管,并以此收取该公司负责人郜某某好处费7笔共计0.17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20年6月8日主动退出违法所得6.18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身份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焦某某、温某某、郜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邵某某提供的录音;

5.电子数据:王某某、温某某、焦某某等人的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有索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瑞瑞

(院印)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长垣市**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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