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1********,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教师,住平邑县**小区**号楼**单元201。2018年6月25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四、五月,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己的C1驾驶资格证被吊销的情况下,将朋友姚某某的驾驶资格证贴上自己的照片,通过打字复印社塑封后,变造成身份信息为姚某某但贴有自己照片的C1驾驶证。2020年6月8日下午16时许,王某某持该证驾驶鲁******号灰色***牌轿车沿蒙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平邑县机电公司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交警查询,王某某使用的该驾驶证系变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证明;物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变造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静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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