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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变造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牧检一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1198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沁阳市**镇**村**号,住址河南省沁阳市**镇**村**号。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沁阳市公安局西万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变造身份证件罪,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沁阳市公安局西万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捡到陈某某A2D型驾驶证后,将陈某某A2D型驾驶证变造换成自己的照片。2020年7月8日10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H6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H8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延**高速行驶至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高速西下站匝道时,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荷宝高速大队民警在对驾驶员的身份及车辆证件进行检查,被告人王某某持变造过的陈某某(证号:4108811981********)A2D型驾驶证接受检查时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陈某某证言;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变造用于证明身份的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某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沁阳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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