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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变造身份证件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7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住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乡**村**号。2019年2月因殴打他人被寿阳县公安局朝阳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2月因网络赌博被寿阳县公安局羊头崖派出所行政罚款500元。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晋K*****1黑色英伦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安宁街***饭店附近时,被民警现场查获,被告人王某某自报姓名为罗某某,并向民警出示了经过其变造的罗某某驾驶证,公安机关对王某某以其自报姓名罗某某立案侦查。王某某持罗某某的户口本等证件参与了诉讼。***人民法院于20**年*月**日作出(20**)晋07**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在此期间,罗某某明知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仍然为其提供帮助、包庇行为,意图掩盖王某某的罪行。在被告人王某某以罗某某的名义领取了***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经二人合谋,由罗某某顶替王某某接受刑罚。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辆于2016年11月11日被陕西省绥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机动机驾驶证,2017年3月王某某私自将罗某某的有效驾驶证撕开塑封纸,将罗某某的照片更换为自己的照片,予以重新塑封,以此方式对罗某某的驾驶证进行了变造。之后被告人王某某长期持有经变造的罗某某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直至2017年8月16日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变造他人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俊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于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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