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0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5********,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个体经营,住莒南县**镇**村**号。2020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临沂市河东区**集市捡拾到姓名为王某甲的A2型驾驶证一份,后将驾驶证的照片撕掉后更换为自己的照片。2020年6月2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鲁******号**货车行驶到临沂市兰山区**镇**道与**交汇路口时,向例行检查的交警出示该驾驶证时,被当场查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变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芳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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