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4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5月3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车管所大厅捡拾到史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A2驾驶证)后,将持证人史某某的照片替换成其本人照片后使用该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5月30日晚,被告人王某某持变造后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号牌为鲁D7****的重型半挂货车行驶至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东探高速出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王某某自愿供述上述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证明、发破案经过、变造的“史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史某某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复印件)、史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山东省机动车驾驶证遗失证明(复印件)鲁D7****行驶证(复印件);
2.证人史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岳德成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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