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公刑诉〔2019〕30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1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路**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于5月7日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1日被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期一次(2019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2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补一次(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以其阳谷县运河东路工商局家属院*号*号楼*单元*室及储藏室作抵押向宋某某借款25万元并将房产证交付宋某某,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29日至2016年9月28日,王某甲到期未能按时还款。因急需用钱,2018年1月21日,王某甲隐瞒上述房产已作抵押的事实,通过伪造的房产证,骗取被害人王某乙的信任,与王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王某乙现金14万元。王某甲于2019年5月4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振彪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于阳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伪造房产证一本。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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