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闻检刑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1年4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81041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某西省运城市闻喜县神柏乡**村3-1号,现住闻喜县桐城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闻喜县公安局逮捕;于同年5月17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某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26日至6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为归还个人债务,通过薛某某介绍认识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员鲁某(另案处理),继而从鲁某处得知一条自认为可以获取钱款的方法。根据鲁某的安排,王某某以“做化妆品市场需要用车”的名义与**公司签订借款购车合同及汽车银行贷款担保协议。同年5月19日,鲁某找关某某为王某某垫付购车首付款,完成支付人民币43192元(包括41492元车款及多开9000元发票的手续费1700元),**公司支付车款118208元,鲁某、王某某等人共同从山西诺维兰集团运城**店提走一辆东风标致3008汽车。当日根据鲁某安排,王某某将该车质押给一车贷公司,车贷公司业务员康某向王某某银行卡账户转款50350元,王某某于当日取现金2万元,向关某某妻子田某某的账户转账30350元。同年6月20日,王某某向车贷公司的康某追要2700元车辆质押款。
期间,王某某配合**公司完成车辆上户,并将所购车辆抵押给陕西农信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借款168000元,**公司为该笔贷款担保。之后,王某某将该车从康某处赎回,转押别处,现车辆去向不明。王某某未支付过车辆银行抵押贷款即逃匿,**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分期向银行归还借款。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2月22日被抓获到案 。
王某某的母亲李某某于2019年5月16日代为向闻喜县公安局退回赃款人民币2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借款购车合同、担保协议、个人车辆按揭借款合同、西安市车辆抵押合同、公证书、银行转账记录详单等;2.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孙某某的询问笔录;3.证人证言:鲁某、关某某、康某、薛某某、陈某某、周某、荆某某的询问笔录;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王某某的讯问笔录;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王某某、周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他人签订、履行合同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为其银行贷款担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某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柴卫龙
检察官助理:张方舟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由闻喜县公安局**派出所执行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