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1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乡**村**组**号,现住址北京市丰台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26日至2019年11月9日;自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1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期间,以虚构的北京**公司的名义,在北京市朝阳区**路**号院**号**城**座**室内,以投资收藏品为名,与被害人周某某(女,82岁,北京人)、张某甲(女,66岁,北京人)、张某乙(女,30岁,北京人)等人签订《投资协议》,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04010元及收藏品若干。后被告人王某某将钱款挥霍,将被害人收藏品售卖。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龙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无。
7.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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