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6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路**号,1991年3月9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5年7月26日因损坏公私财物,被和县公安局治安罚款壹佰元;2005年1月4日因聚众赌博,被和县公安局治安罚款三仟元;没收非法所得二千元,2005年6月29日因赌博被和县公安局治安罚款壹仟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7月3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和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31日本院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和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2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向和县林业局申请并于2019年1月18日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该证许可的范围系南至石杨镇八禁小区红绿灯(金固矿旁边)北至石杨镇法庭路段两边的杨树,同年1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带领被害人项某某等人实地查看了石杨八禁小区至**路段两边的杨树(其中石杨法庭至**路段杨树属章连锁所有),但被告人王某某对项某某谎称该两段路边的杨树均为自己所有,并以此两段路边的杨树为总量,与项某某在其家中商谈出售总价为355000元,并在侯某某、章某某等人的见证下,与项某某签订了购树协议,然后被告人王某某根据协议的约定,陆续向项某某催要树款,通过现金和转账的方式收取项某某2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某将其骗得20万元钱款用于偿还债务及家用。后项某某得知真相并报警,王某某又以30万元将上述树卖给张某某并签订了协议,并从张某某处获得树款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未赔偿任何经济损失。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30日被安徽省蚌埠铁路公安处明光派出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树木买卖协议、承诺书等;2.证人章某某、马某某、章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项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和价认字【2019】03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合同诈骗既遂18万元,未遂39.5万元,对于未遂部分应适用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柯晓玲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关押在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