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刑诉〔2019〕2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011954********,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路**号**栋**单元**室,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街**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泰安市公安局陶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陶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4月5日,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6月17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19年2月19日至2019年3月5日,自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5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肥矿集团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流公司)的负责人韩某某,并与韩某某就合作经营煤炭事宜进行了商谈。之后被告人王某某在无履约能力的前提下,以阳泉市中能选煤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伪造的阳泉市中能选煤有限公司的公章、中能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阳泉办事处的公章与某某物流公司分别于2011年9月30日签订了《煤炭经营合作协议》、2012年2月20日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2012年4月12日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以上协议约定:由乙方某某物流公司向甲方阳泉市中能选煤有限公司提供资金,由甲方负责组织煤炭资源指定市场用户,并负责办理相关发运具体业务。由乙方与收煤用户办理结算。

协议签订后,某某物流公司分别于2012年1月、4月向阳泉市中能选煤有限公司支付煤款总计19908763.85元。收到煤款后,被告人王某某并未按照协议的约定组织发运煤炭,而是将其中的560万元用于购买山西某某有限公司的煤炭,后将这批煤炭卖掉,所得资金用于经营自己的生意;其中的100万元用于向王某某购买煤炭,后将这批煤炭卖掉,所得资金用于经营自己的生意;其中的100万元汇入其自己控制的莱芜市某某经贸有限公司账户,用于向邱某某购买煤炭,后将煤炭卖掉,所得资金用于经营自己的生意;其中的4098189.6元汇入晋中某某公司账户用于偿还所欠张某某债务;其中的400万用于偿还所欠河北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其中的442566.7元用于支付所欠阳泉市矿区某某联运站的运费;其中的357185.2元用于支付所欠平定县某某汽车联运有限公司的运费;其中的1185000用于支付所欠阳泉某某实业总公司(北京铁路资金结算所某某结算室)运费;剩余2225822.35元用于支付汽油费、经营自己的生意等日常开支。

因被告人王某某拒不履行协议,某某物流公司多次催要煤款。被告人王某某2013年至2017年期间共偿还2138763.85元,仍有1777万元未归还;在公安机关立案后,王某某又于2018年偿还现金20万元、铲车两辆(抵现金20万元),剩余煤款拒不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某某物流的财务账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等18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霞

高洁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8册_。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