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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局**发展有限公司木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住武宁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金桥**产业项目**工程及该项目任何附属工程的承包权、施工权等权限的情况下,与被害人肖某某在武宁县**大酒店一楼大厅内就**金桥**产业项目**工程签订了建筑工程内部分包协议,约定施工时间为2018年8月30日至2019年8月30日。签订协议后,肖某某先后支付给王某某工程保证金共计34000元。支付保证金后,王某某一直未通知肖某某进行施工直至协议约定的时间结束,此后肖某某要求王某某退还保证金,王某某一直未将保证金退还肖某某并于2019年12月底将肖某某的手机号和微信号拉黑予以躲避。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赃款3400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肖某某,肖某某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袁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全额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萍

检察官助理:刘园辉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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