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76********,汉族,初中毕业,住伊川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18年2月13日被伊川县公安局罚款3000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朋友鲁某甲认识了被害人韩某某,后王某某提议承包伊川县**镇**村一组**坡荒山,韩某某同意投资。2019年5月7日,王某某与韩某某签订荒山承包及出资协议,约定韩某某委托王某某出面与伊川县**镇**村一组签订**坡荒山承包协议。签完协议后,韩某某通过手机银行给王某某转账15万元,王某某给其出具了收到条。后王某某为取得韩某某信任,伪造了其与鲁某乙签订荒山承包协议和收到条,并将韩某某支付的承包款用于还账、生活消费支出等。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乘警支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荒山承包及出资协议、收到条、银行流水等;2.证人鲁某乙、鲁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耀勋
检察官助理:翟海欧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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