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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二部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王某某, 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84********,汉族,初中,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郑州市二七区**院**号(户籍所在地开封市杞县**乡**村)。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8年12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郑州市二七区其办公室内,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订《外墙保温施工合同》,并收取被害人张某某10万元材料费后失去联系。现赃款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3、证人白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施工合同、收据、银行卡交易记录、转账截图、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谅解书等书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今朝

              检  察  员:牛明明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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