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住河南省巩义市***巷*号*号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私自代表公司将昆明市盘龙区**路**湾***商铺租给被害人杨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收到租金85000元后未履行铺面交付义务携款逃匿。
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被网上追逃,在河南省巩义市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合同、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乔某某、陈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被害人杨某某签订铺面租赁合同,未履行交付义务,收到租金后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郎方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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