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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2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昭通市彝良县**乡**坊**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镇雄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5日下午14时许王某某把其在镇雄县**镇**村**街开的一间摩托车修理店以28000元抵给锡某某。同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又以假名、假身份证号与被害人张某某签了转让协议,收取了被害人39000元钱,之后被告人王某某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雪姣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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