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31978********,汉族,高中文化,住黑龙江省依兰县**镇**小区**单元**室。2014年3月4日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林口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40,000元;2019年8月9日因涉嫌诈骗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依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于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至4月,被告人王某甲以依兰县**种子经销处的名义与依兰县**乡**村、**村、**镇**村、**镇**村刘某某、陈某某、于某某等56名被害人达成购销化肥协议,收受被害人货款共计人民币120余万元,并约定分两次给付农户化肥,同年4月,王某甲先将70余万元底肥交付给农户,其余441,857元被王某甲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支出,5月初,王某甲逃匿。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8月4日被公安机关在沈阳市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在逃人员登记表、寄押证明书、销售化肥票据、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张某某、郑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依兰天达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后逃匿,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汝绍华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依兰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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