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120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5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庆元县**乡**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张某某(已判决)虚构台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购买扶贫产品项目要被害人陈某某出资。被告人王某某冒充**公司的工作人员,并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按照张某某的指示与陈某某接洽合同内容。同月28日晚,王某某伙同张某某与陈某某等人在**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以162.9125万元(人民币,下同)向陈某某购买扶贫产品。次日,陈某某等人根据张某某的要求以83.584万元向广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订购相关扶贫产品,并支付75万元首付款,广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收款后扣除税费将64.8924万元给张某某。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至台州市椒江区三甲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赔偿被害人3万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关于加大对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合作)地区优质特色农副产品及台州礼物旅游产品推广的指导意见、台州**公司2019投资礼物系列产品营销推广方案、业务款项支付承诺书、产品购销合同、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已判人员张某某、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微信聊天记录(光盘1张)、签约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楠
检察官助理:闫桦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9817****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电子卷宗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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