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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7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号**栋**单元**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4至2020年5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4月11日至2020年4月25日、自2020年6月23日至2020年7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周某(另案处理)共谋以贷款购车并专卖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二人以周某的名义向安顺黄铺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借款29万元用于从贵州浩博泰翔汽车服务公司购买一辆奥迪A4轿车,并约定分36期偿。同年6月,二人提车后以车辆办理临时牌照为由从贵州浩博泰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骗出车辆发票等资料,随即将该车开至贵阳市花溪区合朋二手车市场以23.9万元的价格变卖给顺捷名车行,后二人失联系,至今未偿贷款。

2019年12月6日,公安机关在贵阳市南明区湘雅村荣盛网吧内将王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流水、购车分期合同等;2.辨认笔录及照片:金某等的辨认笔录及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杨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彦燕

                              检察官助理蒲洪旭

                              2020年7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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