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17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3196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区**路**号*楼。2015年6月30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现处于服刑期。因本案于2019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依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伍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谭某某商议交易房屋事宜,被告人王某某向谭某某出示一份广州市光复中路寿福园3号产权人周某某的房产证以及周某某全权委托李某某、罗某某(均另案处理)的委托公证书,使谭某某误信王某某有权出售该房产。其后谭某某通过陆某某的名义购买该房屋,双方以人民币138万元的价格达成广州市光复中路寿福园3号的房产交易买卖。2012年1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指使李某某、罗某某与被害人谭某某在广州市公证处签署办理上述房产的转委托公正文书的,并于2012年1月21日在广州市荔湾房地产交易中心网签购房合同。同日,谭某某和陆某某以现金及转账方式将人民币100万元交付给罗某某(后由罗某某转交给王某某),另谭某某将现金人民币38万元交给被告人王某某并由其出具收款收据。
2012年4月,谭某某到荔湾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被告知广州市公证处发现光复中路寿福园3号的房产产权人周某某于2004年7月1曰因死亡注销户口,周某某与李某某、罗某某之间的委托公正文书已被撤销,谭某某经多次向王某某追讨款项,因王某某逃匿而导致损失购房款人民币13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对方当事人信任,收受对方当事人购房款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俊祺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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